2018年5月18-19日,習近平總書記出席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提出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三年藍天保衛戰計劃由此而生。為此,生態環境部已經啟動了重點區域強化督查,在將近1年的時間里,200多個督查組,約1.8萬人次,分赴京津翼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長三角地區等重點區域,開展強化督查行動。
企業落實排污許可中自行監測的法定義務,是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舉措。然而,當前許多企業自行監測力量薄弱,存在人力、方法、儀器、數據方面的各類問題,甚至是存在主觀造假的現象,這就給企業落實按證排污、自證清白的主體責任帶來風險。
在當前政府環保督查和刑事處罰嚴厲的情況下,企業自行監測工作形式不容樂觀,更給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帶來潛在隱患。因此,加強企業自行監測實驗室監測建設和管理,加強人員上崗培訓,強化監督性監測,充分利用第三方監測資源,切實落實企業自行監測顯得尤為重要。
十八大以來,國家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查處多起污染環境案件,從2008年的11件增加到2016年的1882件,執法力度、處罰力度大大增強,我國的環保力度取得了重大進展,生態文明建設逐步深入推進,生態文明的理念日益成為社會共識,但仍有部分地區和企業重發展、輕保護,重經濟、輕環保,中央環保督察展現了中央解決環境問題的決心、推動綠色發展的信念,可謂雷厲風行、深入人心。
在迅速攀升的環境污染案件中,環境數據造假的案例屈指可數,究其原因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之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并未認定為污染環境罪,企業和個人一般只受到罰款和行政拘留的處罰,造成數據造假現象屢禁不止,各種自以為是的低劣手段造假。
為此,本次司法解釋針對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規定、增補了專門的定罪量刑標準,解決了監測數據造假認定難、處罰軟、制裁不力的突出問題。不管排放了多少污染物,只要有了篡改、偽造數據的行為,有了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行為,就從法律上推定為污染環境罪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解釋》劍指近年來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提高其違法成本,這也給企業和個人今后的自行監測工作形成了巨大震懾力。近期出現的山西臨汾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案、西安環境質量監測數據造假案、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監測數據造假案等典型案例值得深思。
未來生態環境部將持續加大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力度,嚴厲懲處弄虛作假行為,不斷強化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堅決防范和打擊環境監測不當干預。對環境監測不當干預和弄虛作假的,堅持“零容忍”,發現一起、嚴肅查處一起,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堅實的基礎支撐。企業在自行監測成為法定義務的前提下,面對污染攻堅戰帶來的嚴峻外部環保形勢,審視自身監測數據存在的潛在風險,在嚴厲的法律法規面前,必須提升企業自行監測能力,否則難以獨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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