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生態環境部官方微信公眾號公布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在這些案例中,有案件造成巨大生態環境損害金額,高達2.4億元。另外,各地在修復方式上采取了許多創新做法,有企業人為干擾空氣質量監測設備,磋商后投資286萬建造生態環境警示公園以替代修復。還有企業偷倒大量建筑垃圾和工業垃圾,磋商后自行開展修復,“自己闖下的禍,自己收拾爛攤子”。
據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于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此前多地已進行試點。該制度使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造成較高生態環境損害金額的一起案例發生在山東。2015年10月21日凌晨2時,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普集鎮上皋村廢棄三號煤井發生一起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廢酸液和廢堿液被先后傾倒入該廢棄煤井內,混合后產生了有毒氣體。4人當場死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生態環境部指出,該事件造成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經調查與鑒定評估,涉案6家企業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對濟南市章丘區3個街道造成生態環境污染,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約2.4億元。
索賠部門運用了磋商與訴訟兩種途徑和企業達成賠付共識。目前該案件的修復工作已基本完成,正在進行自主驗收。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研究員於方認為,本案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磋商與司法審判的銜接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對后續相關制度的形成提供了較好借鑒。
人為干擾空氣質量監測設備,被罰建警示公園
在修復方式方面,除了直接賠償外,各地還有替代修復與自行修復等不同做法。
2017年4月,浙江某建材公司在原諸暨市環境保護局突擊檢查時被發現作弊。據悉,該企業在在線監測設備的取樣管上套裝管子,并噴吹中和后的氣體,將氮氧化物濃度由實際的400毫克/立方米左右降至250毫克/立方米左右,從而達到“達標”排放的目的,該案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110.4萬元。
在索賠磋商中,雙方達成以替代修復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賠償義務人在其所在地建設一個占地面積6372平方米的生態環境警示公園,該項目總投資286萬元,其中賠償義務人自愿追加175.6萬元賠償金用于公園建設。
生態環境部指出,這種替代修復模式既彌補了違法企業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損害,同時改善了企業所在地居民的生活環境,又起到長期警示作用,產生較好的社會效應,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取得實效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另外,上海市一案例要求賠償義務人進行自行修復,“自己闖下的禍,自己收拾爛攤子”。
2018年6月,上海市奉賢區四團鎮滬蘆高速西側斷頭溝和河浜發現大量偷倒的工業和建筑垃圾,且垃圾傾倒未采取任何防滲措施,當地有關部門初步評估垃圾傾倒總量共計約1800噸。經調查和專業機構評估,共傾倒垃圾100余車,占地面積近2000平方米,污染清除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約400萬元。
12月,原奉賢區環境保護局開展索賠具體工作,與賠償義務人達成自行開展修復的協議。2019年1月,原奉賢區環境保護局與5名賠償義務人簽訂了賠償協議,規定賠償義務人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修復。目前相關修復工作已全部完成,并通過評估論證。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以磋商方式結案占比超三分之二
生態環境部指出,本次發布的的十大案例涉及非法傾倒、超標排放、交通事故與安全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等多種情形,覆蓋了大氣、地表水、土壤與地下水等環境要素,為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體制機制提供了較好的實踐借鑒。
據悉,2016年吉林等7省市開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2017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正式印發,要求自2018年起,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何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方案》介紹,單位或個人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政府作為權利人可以提起索賠。原環保部相關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于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生態環境部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月,各地共辦理賠償案件945件,已結案58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結案占比超過三分之二。
為打贏大氣污染防治攻堅戰,做好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工作,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有效是相關單位或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與義務。任何的人為干擾監測設備正常運行造成監測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都應該受到嚴厲的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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