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涂裝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電鍍和表面處理生產業務。2018年3月8日,上海市環境監察總隊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三車間使用有機溶劑進行金屬表面涂裝作業,存在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現象,未設置揮發性有機物收集、處理裝置。3月13日,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對其下達《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該公司立即改正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5月21日,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11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3月21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三車間再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采取整改措施,仍在使用有機溶劑進行金屬表面涂裝,仍未配備揮發性有機物收集、處理設施。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對其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期間的違法行為按日連續處罰,作出罰款人民幣88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第六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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